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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高龄补贴怎么发放?

10-12     浏览量:70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提前一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敬老院原五保老人可委托敬老院工作人员代为申请,填写《汕尾市高龄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未成立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

二、审核:

居(村)委会每月10日前将《汕尾市 年月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明细表》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明细表汇总后,于当月15日前上报县(市、区)老龄办。县(市、区)老龄办每季度结束前8个工作日内要将《汕尾市年第 季度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汇总表》报县(市、区)财政部门作为核拨下季度经费的依据。

二、银行转账: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为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开办领取政府津贴的存折。每月25日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向银行提供发放名单和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高龄津贴发放到以高龄老人姓名开户的银行账号。

因特殊原因不便于开户领取津贴的老人,可由居(村)委会工作人员上门办理手续后,领取现金。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高龄津贴申请、审核、发放程序和资金筹集、支付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老龄办备案。

高龄津贴具体发放标准由市政府批准,动态调整。

变更和终止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变更和终止的流程:

一、享受津贴人员居住在汕尾的: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应在年满100周岁之月起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查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向其户籍所在居(村)委会申请变更发放档次、提高津贴标准。

(村)委会于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填报《汕尾市高龄老人津贴变更报告书》,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在收件的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老龄办,县(市、区)老龄办在收件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享受津贴人员长期到外地居住的

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享受津贴的人员户籍迁出本辖区的次月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之日起满6个月的停止发放津贴。居(村)委会于查证此事的10个工作日内将《汕尾市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从批准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

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迁入本辖区或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重新申请核准的次月起发放津贴。

三、享受津贴的高龄老人去世

其子女或亲属应于当月将老人死亡情况告知居(村)委会,敬老院原五保老人由敬老院工作人员告知,居(村)委会也可自行调查核实,居(村)委会于查证此事的10个工作日内将《汕尾市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从老人去世后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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